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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学生

2014年09月25日 14:47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从今年9月1日起,河北省中小学开始实行新的学籍管理办法。新办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出国(境)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

   刚实行的《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招生、入学、注册、转学、休学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细则》规定小学入学年龄为“凡年满6周岁儿童”,因此在新学年开始前也即在每年9月1日前未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学校不得接收,也无法录入电子学籍系统。

   两个细则明确了转学条件。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细则还规定,九年级第二学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此外,高中学段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该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高中阶段符合转学条件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如能转学,将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王敬照 通讯员李阳)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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