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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玩具枪击中眼致十级残 状告学校同学索赔

2014年11月04日 09:4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受伤学生状告学校和同学索赔 昨在中院二审

  几名6年级的小学生放学后在学校打球,中途掏出玩具枪向篮球射击,结果误中其中一名同学眼睛。受伤同学小源(化名,以下人名均用化名)经多方治疗,最后还是被鉴定为10级伤残。

  于是,小源及其家长将学校和相关同学一起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治眼住院37天

  鉴定为十级伤残

  据一审龙岗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源与被告小峰、小清在2011年均为被告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其中小源为六(4)班的学生,小峰与小清为六(1)班的学生。2011年12月25日下午放学后,小峰、小清、小源等几个同学在学校的篮球场打篮球。打球期间,篮球夹在了篮板与篮筐的夹缝中,这时,小峰从小清的书包中取出一把玩具枪,对准篮球开了一枪。孰料,子弹击中篮球后反弹,正好打中了小源的右眼处;小源当时说没事不用看医生。

  小源回家的第二天,家长开始给他请病假治疗。学校多次召开会议协调此事,并为小源办理了保险理赔申请,学校还从学生捐款中拨出2万元专项资金捐助小源作为眼伤治疗费用。

  小源受伤后,辗转深圳、广州、香港三地眼科医院治疗,先后住院37天,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47550.83元、港币1300元,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一审判3方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小源及其父母将学校和同学小峰、小清一股脑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导致原告受伤的因素有三个:小清违反学校规定带玩具枪上学,并将玩具枪借给小峰用于射击篮球;小学虽有规定禁止学生带有伤身体的器具到学校,但未尽到管理义务,仍然让学生带了玩具枪上学,且在放学后,没有及时让同学们安全离校;小峰明知学校禁止学生带有伤身体的器具到学校,更别说使用玩具枪射击篮球,小峰使用玩具枪的行为,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该院认为,小学、小清和小峰的过错比例分别应为20%、30%、50%,各被告应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而法院认定,小源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214502.49元、港币1300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原告和被告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后,小源家和小清家都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小源一方主要的上诉要求是对赔偿金额不满。他们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厘定小源的真实损失,同时要求把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定为10万元人民币。另外还要求判令学校、小峰、小清负连带赔偿责任。昨日庭审时,双方家长都有代表出庭。双方律师主要针对小源损失数额、小清的责任分配等问题焦点进行了辩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王纳)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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