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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新规:小学原则上不得留级

2014年11月22日 14:07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昨天,市教委下发《关于实施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的意见》。从12月19日起,除学生及其家长主动提出、确有需要外,小学原则上不得留级。

  根据规定,小学的修业年限一般为6年。经市教委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区县、学校可结合实际,开展九年一贯制实验。

  如果学生及其家长主动提出并且确有需要,学生可以留级,否则,原则上在小学阶段不得留级,具体操作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学籍档案中进行相应处理。市教委要求各学校积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帮扶和干预工作,做到因材施教,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小学教学班额按照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要求设置,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今后一定时期内,生源激增、入学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但每班不得超过45人。

  小学要严格按照校历做好学期工作安排,不得随意停课。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停课或确需调整校历安排的,停课1天以上、3天以内的,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小学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按照学籍管理文件的规定向区县教委提出申请、办理缓学手续。

  此《意见》主要适用于城市小学、农村完小。农村完小以下的学校可参照执行。为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除农村偏远地区外,小学原则上不得举办学前班。(记者 贾晓燕)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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