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中村里的村集体发展用地,基本上不会被批准建住宅。”针对本报9月7日A8版报道《超笋“村屋”可能是毒“馅饼”》,广州市规划部门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集体发展用地,一般只会批准商业用途。也就是说,本报报道的大源村宅基地房,基本可以定性为违章建筑。
既然是违章建筑,是否一定血本无归?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也许是法不责众,也许是“同情加分”,在广州市区内,还真的有非村籍户口的市民因为买了宅基地房,在旧村改造中分到了回迁安置房。
也就是说,只要不怕没房产证,市民买了广州一些城中村的宅基地房,如果村民“有良心”,即使碰上旧村改造,也一样无忧。对此,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直指“政府采取的是鸵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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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集体发展用地不准建住宅
小产权房“转正”?从中央到省、市、区至今未松口
大源村建房卖房火爆,究竟政府怎么看?记者从规划部门了解到,规划部门基本不会批准集体发展用地建住宅,也就是说,这些房子基本是违建。
广州市规划部门有关负责人称:“村集体发展用地是历史上政府征用村的部分土地后,政府给予村民的一种补偿形式,目的是解决村民的生活出路问题。但是集体发展用地也要循规划要求来建设,该地块的规划会注明这块地是做商业还是厂房性质,至于住宅,一般都不会批,建成小产权房更是不允许。集体发展用地即使批准了‘居住性质’,往往也会附加条件,假如周边有学校,需要学生宿舍,政府偶尔在规划上批建集体宿舍,但会声明必须定向出租给学生。”
据悉,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是违建,政府可无条件拆除,不做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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