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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趋严 债市强化投资者保护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5月25日 07:4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近日修订并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对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内涵和外延、已披露信息变更程序、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标准、信息披露违规处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规范。

  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信息披露规则》将使债券市场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强化对投资者保护,也有利于防范债券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承销商、评级机构等职能服务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也面临挑战。

  偿债能力是核心问题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由原先的11项增加到15项。其中,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和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等条款,更是对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提出量化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信息披露规则》还增加了关于变更已披露信息的相关规定,对已披露信息出现差错或进行调整提出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操作标准;明确规定变更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和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提前披露变更公告的时限;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内部管理制度,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按照建立自律处罚体系的整体要求,充实完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体系。

  长城证券研究所研究总监向威达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银行间债市的信息披露要求从严,对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能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他还称,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割裂,包括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等不尽相同,市场呼吁将二者进行统一,也包括上述制度统一。

  交易商协会认为,《信息披露规则》旨在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推动发行人强化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改善法人治理,从微观层面夯实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平稳高效运行的基础。

  “企业偿债能力是最核心问题,应加强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宗良则对记者称。

  明确发债主体信披责任

  目前,成熟的债券市场在发行方式上普遍采用注册制,而信息披露更是注册制的核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直接影响市场的安全高效运行。

  一位要求匿名的券商人士对记者表示,企业在发债时会披露大量信息,但信息质量未必有保证,他曾发现有些数据在真实性上存在问题。同时,他还对记者称:“10中关村债的一些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今年才关注其背后风险,其实这件事在去年三季度就有所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披露规则》发布之前,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曲江文投”)在“11曲文投C P01”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中存在不真实、不准确,存续期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被交易商协会给予警告处分。而从去年至今,包括川高速、云投集团、曲江文投等多家发行人均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问题,造成市场波动,令投资者措手不及。

  “监管层修订《信息披露规则》可能跟曲江文投有关系,至少这是其中一个影响因素。”一位从事债券投资的银行人士对记者称。

【编辑: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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