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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门槛降低 优惠条件尚存担忧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5月31日 10:0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日前,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文件明确提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尽管各部委都在向民间资本示好,但是民间资本对于这些优惠条件似乎仍然心有余悸,一些民间资本机构对于进入银行业持保留态度,并呼吁资本市场更加开放。

  □政策亮点

  >>亮点一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持股比例降低

  《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还调整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20%降低到15%。虽然民间资本依然不能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但政策也明确提出,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亮点二

  民企持股比例突破20%“天花板”

  《意见》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中小金融机构重组有重大突破,《意见》指出,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民营企业将不只是参股,还有机会控股。

  >>亮点三

  不单独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限

  《意见》强调,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的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及时公布,持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亮点四

  合规定的小贷公司可改制村镇银行

  随着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要求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的呼声,银监会出台了专门的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问题。《意见》强调,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

【编辑: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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