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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跨境被盗刷4万元 密码泄露谁该担责

2012年08月02日 10:3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我在增城荔城街,卡放在身上,怎么会在佛山被取走4万元呢?”今年5月29日,广州市民苏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遭克隆盗取了4万元存款,与银行交涉无果,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40113元及相关利息。该案昨天上午在增城新塘法庭开庭审理。据悉,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不再调解,该案将另期宣判。

  录像显示男子盗款过程

  今年5月29日23时26分,苏某在增城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内容显示自己的银行卡被转出金额40050元及手续费63元,苏某发现后到附近的柜员机用银行卡进行查询,确定钱已被转走,苏某当即报警。

  昨日法庭上播放了调取的相关监控录像,显示今年5月29日23时26分,在该银行顺德丰华支行的ATM机前,一名年轻男子身穿白色T恤,戴黑框眼镜,走近取款机时用一只手遮掩面部,神色慌张。该男子在取款过程中多次回望,整个操作过程长达4分钟。

  苏某表示,庭审播放的录像显示嫌疑人用伪卡进行交易,其在报案时也出示了真卡,报案时间与银行卡款项被转走的间隔只有30分钟,可以排除他本人使用真卡取钱。

  格式合同有无约束力

  银行认为,在与储户签订的储蓄合同关系时已经写明,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本人合法交易,这是进行交易的准则,储户也在合同上签了名,双方均应受到章程的约束。

  苏某认为,储户是完全按照银行提供的样式填写申请书的,并在银行的要求下签名。银行章程中的条款,把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推给储户,条款规定“密码相同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本人的交易”,且该案中所使用的是伪卡。

  原告提出,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是格式条款,该条款把本应由商业银行承担的责任推给储户,有违公平原则,该条款应视为无效。

  原告代理人指出:我们对该条款的理解是:只是持有真卡、使用密码办理的交易,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持有伪卡进行的交易,即使密码相同,也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解释给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密码泄露谁该担责

  苏某认为,银行作为存贷款的专业经营机构,有保护安全交易的责任,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真实的借记卡,以及能够辨别真实借记卡的柜员机,现在银行不能分辨银行卡的真伪而让第三人转走储户的款项,是银行没有尽到义务。

  银行认为,安全存在边界,银行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已经尽到了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密码是有私密性的,储户的密码除非故意或者过失去泄露,否认不可能泄露,保管密码是储户的义务,因为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由储户承担。

  苏某表示,银行卡在自己手里,密码也没有告诉别人,在储户已经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后,银行应当担责。

  被盗取款项归属谁有

  苏某提出,其在银行开设了账户,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储户使用资金时,银行是使用流动的资金支付,储户享有的只是对银行的债权,而非存款的所有权。犯罪嫌疑人侵犯银行的所有权,银行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因此,他认为,银行应当将储蓄款返还给他。

  对此,银行表示,商业银行法规定储户的款项归储户所有,储户的资金存在损失,也是原告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法官提醒

  一、银行卡密码尽量避免使用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容易被猜中或简单、有序的数字;

  二、勿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

  三、刷卡消费时,不要让银行卡离开视线范围。拿到收银员交回的签购单及卡片时,应认真核对签购单上金额是否正确,卡片是否确为本人卡片;不要随意丢掉交易单据。

  四、在银行卡异常交易发生时,及时修改密码及报警;

  五、应当不定期修改密码,长期不用的大额资金转存入定期。

  记者 洪奕宜 实习生 黄旻 通讯员 马伟锋 庄薇

【编辑: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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