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保障预付消费 新规为预付卡规范“前途”

2012年10月18日 16:09 来源:国际商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意在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市场秩序,督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

  只要看看团购网站上经常出现的产品明细,以及各大超市、商场和餐馆等消费场所人们结帐时的选择,就知道目前的预付卡市场有多火。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时,我国商业预付卡的销售规模就超过了1.4万亿,其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约占7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刺激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容小视。然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红火的表象背后也存在诸多隐忧。

  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规范国内单用途预付卡市场,这也是我国首个针对单用途预付卡的部门规章,相比于商务部去年11月23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显示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更严格的要求。

  保障预付消费就是保障消费“信誉”

  消费、刷卡、签字……省去了用纸币支付需要取钱拿钱和来回来去找钱的麻烦和时间,也能在购物小票上明了消费内容和余额,甚至都不用担心信用卡存在的还款时限问题,这就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普遍欢迎的原因。

  下班后赶着回家做饭的李女士在家乐福超市采购了蔬菜,在味多美面包店给孩子买了第二天的早餐,又到常常光顾的美发店往会员卡里续交了一千元,好在周末做头发时享受折扣,一路下来,都是用商家各自的预付卡进行的交易。“非常方便。而且有的预付卡还能在消费时享受折扣,省时省心。”李女士给记者看了她的钱包,十个卡位,有五六张各种店家和类型的预付卡。

  不过,她也向记者“诉苦”:“现在预付卡就等同于现金,除却不记名卡不挂失不补办外,一些商家‘一经退出,概不退卡’和过了有效期不能延期等规定也让消费者很受伤”,她身边更有朋友遭遇过因为卡内金额无法消费又不能退款的纠纷。

  记者看到,《管理办法》对单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及监管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确要求。例如,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或者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取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

  为减少各类消费纠纷,在全面保护持卡人消费权益方面,《管理办法》中也都有详细条款说明:规定企业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明确章程和协议中须包括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挂失、转让的方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防止因约定不明确、协议不完整、持卡人不知情等,导致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明确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以及明确规定发卡企业在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之前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以保证持卡人有合理途径、时间进行退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内等。“《管理办法》意在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市场秩序,督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因为企业只有保障了消费者预付金额的利益,才能维护了消费信心和信誉,”商务部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部副主任赵萍在解读《管理办法》时指出,此新规主要针对规模发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500万元以上或工业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也可以看出办法以规模企业为示范和先导作用的意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内容不涉及健身房、电影院等体育、文化娱乐等行业,而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还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既要管好,又不能管死

  自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简称“国办25号文件”)以来,商务部在征求多部门意见和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建议的基础上,围绕确保实现反腐倡廉、防范资金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三大政策目标定了《管理办法》。

  预付卡无疑为企业发展运作带来了更多流动资金的可能,但如何保障单用途卡预收资金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兑付风险,遏制发卡企业超发、滥发行为,降低预收资金风险,也是《管理办法》需要突破的课题。

  赵萍就指出:“商业预付卡不只是涉及简单的信用关系问题,还涉及到商流、资金流、物流等所有问题,更是和我国整个大的信用体系建设息息相关。”

  “《管理办法》要考虑到资金存管问题,但如何既要管好,又不能管死,也是商务部在制定办法时经过仔细斟酌的。”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温再兴说。

  为贯彻国办25号文件中关于“防范资金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监管,为了既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又能防止其滥用预收资金,《管理办法》将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设定为20%,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由于资金结算和管理流程更为复杂,资金偿付风险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扩散性,因此适当提高了其资金存管比例,分别确定为30%和40%。

  此外,考虑到预收资金已成为部分商业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同时设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保证保险保单、担保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资金存管协议,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而针对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备案或其它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并表示将“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处罚的条款中,罚款是次要的,而重要的是希望通过公示将这些信息,告知市场和消费者,也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逐渐形成运作良好的预付卡市场环境。”温再兴说。刘昕

【编辑:安利敏】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