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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机构违规行为政策支持明确 农险有法可依

2012年11月20日 08:44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与今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条例》已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确定为“保险机构”,即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农业保险条例》(简称《条例》)于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中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将步入有法可依的正轨,在有利于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将更有利于参保农户的利益保障。

  农险立法滞后

  据中国保监会介绍,近年来,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尤其是2007年以来,中国农业保险五年累计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目前,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在承保的同时,五年来,农业保险共计向7000多万农户支付保险赔款超过400亿元,户均赔款近600元,占农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农业保险补偿已成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灾区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

  尽管这一带有一定政策性的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在立法上却相对滞后,因而一度成为每年全国两会上的重点提案。国元农业保险公司董事长张子良此前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便曾指出:“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这几年,由于涉及的点和面都比较大,因此,一直都很希望能从国务院层面出一个条例来规范这一业务领域的操作,现在终于迈出了这一步,相信这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会极为有利。”

  记者注意到,与今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条例》已将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确定为“保险机构”,即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从而扩充了经营主体类型。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只是将其他保险组织列于附则中。

  政策支持明确

  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也正是因为有了各级财政的支持,农业保险试点地区的农户才得以减轻保费缴纳的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的同时,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记者注意到,相关政策支持已被明确写入了《条例》,其中包括: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等。

  同时还明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严控机构违规行为

  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中,高比例政府补贴成为一些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标。

  为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此次《条例》明确,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如有骗取保险费补贴的行为,则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还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其偿付能力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而为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条例》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国际金融报 黄晶华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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