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猝死”现象渐引关注 两类保险能赔付

2013年01月30日 10:10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猝死”事件呈上升趋势,“猝死”现象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表面看,“猝死”似乎应归类于突发性死亡,对于这种无法预料的意外不幸,很多人都会认为投保意外险可以获得赔付。但事实上,要通过意外险对“猝死”进行理赔往往行不通。

  记者了解到,保险业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实致使身体受到伤害。由于“猝死”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因此通常被看做因疾病死亡,并不符合意外险的赔付范围。那么,是否有保险产品能应对“猝死”风险呢?

  保险顾问张驰指出,有两类保险可以对“猝死”进行赔付。

  第一类是额外给付型重疾险,重疾险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提前给付型”重疾险是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经医院确诊后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且相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同等减少。而“额外给付型”重疾险在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并经确诊后,需经过固定天数的“生存期”后仍生存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不对主险保险金额产生影响。据了解“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保险责任包括重疾、死亡及高残,生存期多为30天。虽然“猝死”病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一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在一小时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不会赔付重疾保险金,若包含死亡责任,保险公司将给付死亡保险金。

  第二类是寿险,寿险是另一种可对被保险人身故风险予以保障的产品,相比意外险来说,寿险保单对于身故的赔偿范围就宽泛许多。只要并非故意杀害、伤害、吸食毒品、酒驾或2年内自杀等特殊情况,都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予以理赔。由此可见,如果被保险人猝死,即满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自然会进行赔付。       实习生王梓

【编辑:安利敏】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