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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新台币兑换业务买卖价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

2013年04月10日 10:10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为规范商业银行等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便利两岸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的货币兑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9日发布了《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可按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所在地外汇局确认收到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可以开始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

  《通知》规定,新台币兑换业务的买卖价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可以公开挂牌,但仅限于标明新台币的中文名称及货币代码,中文名称为“新台币”,货币代码为“TWD”。商业银行办理其他新台币业务时,也应遵守本条中关于公开挂牌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通知》要求,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外币代兑机构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应通过其签约的商业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通知》还要求,各外汇分局、管理部应将开办新台币兑换业务的机构名单和兑换业务规模向所在地台湾事务管理部门通报。各外汇分局、管理部应加强对辖内新台币兑换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万荃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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