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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013年04月27日 09:4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财政部网站26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这一免税政策。通知指出,享受税收优惠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院长蔡秀云表示,在法理上,目前只有国债是不征利息所得税的。两部门这一举措赋予地方债与国债的同等免税优惠条件,直接作用就是鼓励个人与企业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刚刚提出“宏观稳住微观放活”要求背景下,可以说此次通知在经济政策上打响了第一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下发过类似文件,对各地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债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此次通知将免税时间延长至2012年及以后年度,可以看作是上述政策的延续与升级。

  蔡秀云说,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速下降,发债是增加财政收入有效渠道之一。刺激市场对地方债购买,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在民生等方面刚性支出。

  对下一步的政策动向,蔡秀云称,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明确提出,要抓紧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预计此后有关部门还会出台后续政策,如增加信息披露、提高地方债透明度,逐步将发债自主权交给地方政府,从制度上建立高效安全的地方发债管理体系。

  □本报实习记者 毛万熙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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