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挂名当“股东” 签个字背债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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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 绘
小王与小沈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驾驶员,不过他们不光是驾驶员,还是挂名股东。2011年3月,他们又收到了一个股东承诺书,承诺书上的空白处尚未填写任何内容,得知是公司文件就毫不犹豫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1年半后却收到法院传唤,成了被告。这时才知道,当初他们签的承诺书是为公司一笔400万元的债务提供反担保。
前日,玄武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定签字非其真实意愿,这个债不该他们还。
给老板开了9年车,出于情谊挂名当“股东”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小沈,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大概经过。2004年,刚从部队转业的他到南京一家公司上班,一直为老板甘某开车,每个月的工资只有1500元钱。不过他也不清楚老板到底做的是什么生意,只是偶尔听甘某提起投资煤炭、承包码头之类。但因为公司交的养老保险等费用还算及时,他也就一直没换工作。
3年前,老板突然找到他,称又开了两家公司,为了方便运作,希望能挂在小沈名下。考虑到就业环境不好,工作也不好找,而且跟了老板9年了,应该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风险,小沈同意帮这个忙。“我们公司很多员工,比如驾驶员、会计都挂着一个公司股东的名义,并且互为对方公司的股东”,小沈告诉记者。
2011年3月的一天,小沈突然接到老板的电话,让他回到公司签一个文件。“老板当时只说是公司文件,因为挂在我的名下,需要我签字”,小沈回去在一张纸的最下方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同时签字的还有另一个驾驶员小王。4个月后,他就从公司辞职了,完全没想到这是一张以其个人名义,为一笔钱提供的反担保承诺书,直到2012年8月份收到玄武法院的传唤。“当时我就震惊了,而且房子也莫名其妙被抵押了”。
签字时,文件的核心部分全是空白
前不久,玄武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小沈也才第一次弄明白自己是如何站到被告席上的。2011年5月,甘某的姐夫宋某向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府支行借了400万元,某担保公司为这笔钱提供担保,甘某和他的公司提供反担保。三方借贷担保协议签署一周后,银行便发放了贷款。甘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过程中,便出现了两个驾驶员兼公司挂名股东签名的情节。
一年后,2012年7月,借款到期了,宋某并未及时还款,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向银行垫付了407万元,同时将借款人宋某和包括小王与小沈在内的8名反担保人告上玄武法院,称其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上,小沈和小王辩称自己是公司挂名股东,甘某曾威胁自己如果不签字有可能被辞退。两人认为,更关键的是,“文件拿来时,划线部分均为空白,本以为签字用于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但没有想到是让我个人提供反担保责任”。两人称自己月工资不到2000元,收入低微,名下也无房产。
小沈的陈述也得到了担保公司业务员戚某的印证,她介绍在当天两人签《股东承诺书》和《股东会决议》时都比较匆忙,“来了就签,签完字就走,签署时间大概是2011年3月,空白划线处的内容以及签署日期为事后补上的”。
法院:签字非其真实意愿,不具约束力
法院认为,与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以及反担保合同都合法有效。争议焦点是小王与小沈是不是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签名时,承诺书中的下划线处未填写任何内容,现有内容是担保公司业务员后加上去的,因填补内容涉及借款人,反担保数额,担保期限等核心条口,让小沈和小王担保风险无限增大,并非真实意思表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而且《股东承诺书》由担保公司拟定,标题、外观不能醒目地提示该承诺书是担保文件,容易使人误认为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要配套手续。最后法院认定,因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支持担保公司主张小王与小沈承担反担保责任。通讯员 玄妍 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
法官点评
别为朋友面子勉强签字
当天案件的审判长陈文军法官提醒,只要涉及到担保签字一定要格外慎重。“签字的时候一定要对风险有个预估,尤其不能在对方口头告知的情况下签字”。陈法官称自己也曾为别人买房子、借款签银行担保,往往都是因为抹不开朋友的面子。“别人让你签字的时候,往往说不会有问题,但实际又是另一回事,或者口头上讲的是一件事,实际合同是另一件事”。所以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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