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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身后存款留给敬老院 银行钱却取不出

2013年05月21日 15:01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这是一份比较少见的协议。签协议的一方是萧山北干街道的张大伯,一方是当地的一家敬老院。协议大致内容是:敬老院对张大伯提供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保障,待张大伯百年后,所有财产归敬老院所有。

    协议签于2004年。2007年,张大伯去世,留下三张存单。

    邮政储蓄的钱款取出来了,但是另外两家银行却觉得这个事情很难办。几年交涉下来,最后敬老院只能打官司告了银行。昨天上午,萧山法院开庭审理。

    银行说:一是存单上的名字,跟老人身份证上的不一样(1999年银行存款还没有实名制);二是很难确定这份协议的真实性。

    敬老院说,存单上的是老人的曾用名,当年签协议的院长也调走了,张大伯字也不会写的,他的签名是居委会工作人员代签的。因为敬老院其他老人都有亲戚子女的,只有张大伯是孤寡老人,才采用了这么个方式。

    在打官司之前,银行也曾建议过敬老院,要不去公证处公证一下。敬老院去了公证处也被婉拒了,公证处觉得他们也很难证明老人确实是孤寡,万一公证做出去了,但老人的亲戚却找上门来,这可怎么办呢。

    大家把这个难题抛给了法院。昨天没有当庭判决。

    从法律上来讲,其实老人与敬老院之间的这一份叫“遗赠抚养协议”,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抚养,另一方将遗产赠予。

    张大伯的问题就在于当时签协议的状况现在没法证明。其实,在现实中,家人意外去世,亲人如何继承其遗产,途径也是类似的。公证是最常走的途径。

    西湖公证处工作人员殷浓利说,估计当时萧山的公证处不愿意给敬老院公证,原因倒不是怕亲属跳出来,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无法确认当年协议时的情况,比如老人是否自愿、神智是否清晰,协议是否是他真实意愿的表达。

    日常中,碰到家人意外死亡,先要确认他有没留遗嘱。如果没有,那就需要做一个继承公证。

    按照我国继承法,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需要带上死亡证明、家庭情况证明、人事档案(以确定与死者的关系)等材料,而且必须“全部”、“亲自”到公证处。

    本报通讯员 萧法 本报实习生 董箫乐

    本报首席记者 肖菁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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