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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有修改

2013年06月09日 09:0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新华社电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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