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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不告知公示下就收钱 银行卡悄悄收费涉嫌侵权

2013年07月19日 14:40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办卡时不告知,公示一下就收钱

  银行卡“悄悄收费”涉嫌侵权

  18日上午,省消协召开的“银行卡案例点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的李小亮律师向记者介绍了自己正在亲历的一场银行卡官司。

  今年3月7日下午,李小亮突然收到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发来的欠款110.88元的短信通知。“这张卡近一年来几乎没有使用过,怎么会有应还款的账单呢?”李小亮来到浦发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查询,得到的回复是,所收费项目是信用卡年费。按照该行规定,信用卡(普卡)持卡人在一个年度内刷卡消费金额不满2000元的,要收取持卡人180元年费。因李小亮所持账目有69.12元,所以,接到银行的扣款通知是110.88元。

  “当初银行工作人员向我推销办理信用卡时,并没有告知有这笔收费项目。”李小亮说,在和银行工作人员交涉中,对方表示,收费已通过网络等方式公示。但随后一位经理表示,对李小亮律师的该笔年费给予“豁免”。当天,他就收到了年费“豁免”成功的信息。

  身为律师,李小亮认为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收费不合理。他要求银行方面提供他当时办卡时本人签名的申请单。结果发现,该申请表根本不是自己签名的那份:“所填内容也与我当时填的多有不符,比如住宅一项,打勾的是‘自有无按揭’,而我实际填的是‘有按揭’,显然这是为了让信用卡更容易获得通过而换的表。最关键的是,在该申请表内容中,并无关于消费不到一定金额需缴纳180元年费的内容。”

  “一张普卡因消费未满2000元就被扣除年费180元,找到银行理论才给豁免。其他众多不知情的持卡人也许就不明不白地为此买单了?更加不能容忍的是,浦发信用卡中心提供给持卡人的申请表居然涉嫌伪造。”李小亮表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银行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申请时,应该明确告知其关于收取年费的有关事宜,保护其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他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6月26日,南京鼓楼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目前,省银监局和省消费者协会也已介入调查此事。

  事实上,银行卡的“悄悄收费”确实让很多消费者头疼。在昨天省消协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扬州赵先生也遇到了一件类似的事:赵先生用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进行网购时发现,卡中少了5块钱。经查询得知,邮储银行从其卡中扣了“小额账户管理费”5元。工作人员表示,该行于2010年底决定针对日均余额不足100元的账户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我们已经向外公示了征收信息、尽到了法定的告知义务,因此费用不能退还。”扬州市消协认为,邮储银行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有单方面违约之嫌。经调解,邮储银行同意退还5元费用,并且在赵先生所持卡到期或销户前,不再向其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省消协法律援助部主任许焱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他据此认为,银行对于服务项目、内容、价格等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事项调整,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有效的、可互动的方式通知到个人,只有消费者明示同意,才能实现变更。

  面对银行卡的“悄悄收费”,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呼吁消费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金融主管部门应当担负起监管责任。消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提起公益诉讼。”童天武说。(记者 杭春燕)

【编辑:安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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