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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男子万余元被取去 储户银行"三七开"担责

2013年07月26日 09:4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储蓄卡在手里,卡上的钱却没了,这样的倒霉事发生于在塘厦打工的何先生身上。何先生到银行打印账户交易明细,才发现自己的1.6万多元血汗钱在福建被人支走了,于是认为银行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将银行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即赔付何先生11317.6元,何先生则需承担余下的三成损失。

  卡里的钱凌晨被盗取

  何先生在塘厦打工,为了存钱,他到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储蓄卡,每月将剩余的钱存在卡上。由于省吃俭用,何先生的存款已经突破5位数,达到1.6万多元。

  3月23日晚,何先生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没想到在ATM机上一查,银行卡里的余额竟然只剩50多元了。他赶紧打印了账户交易明细,明细显示,银行卡在当天凌晨分别在福建省的几个地方被取款4次,金额分别为2000元、5000元、5000元和4000元,加上手续费,共计16168元。

  法院:储户自己也有责任

  何先生立即联系银行客服,并向公关机关报警。银行不想承担责任,气愤的何先生便将银行告上法庭。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从凌晨取款的时间、地点来看,涉案银行卡是在福建两家跨行网点被取款的,而银行卡在同一天往返福建、广东塘厦两地的可能性较小。在无证据证明相关取款行为是何先生伪造卡片或授权他人所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何先生涉案银行卡内的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

  关于银行卡密码泄露的原因,原告、被告均未进行举证。何先生虽然主张银行卡密码并未向其他人泄露,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码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实密码信息是银行泄露的,并不排除何先生平时生活中将密码泄露的可能性,尤其是其办理了手机网上银行,容易被人窃取密码,因此何先生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银行担责七成。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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