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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卡在手中却少了1.6万 法院判银行担责七成

2013年07月26日 11:0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想到银行存钱,却发现卡内的16000多元存款不翼而飞。查看交易清单才发现存款半夜已被盗取,储户以银行未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昨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通报称,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储户银行卡内的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由于储户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码的义务,法院最后判决银行担责七成。

    卡在手中却少了1.6万元

    在东莞市塘厦镇打工的何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储蓄卡。今年3月23日晚上10时,何先生在东莞市塘厦镇某银行的ATM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银行卡余额仅剩53.7元,16000多元存款不见了。

    经打印账户交易明细,何先生得知银行卡在当天凌晨分别在福建海峡银行龙海支行的ATM被取款一次、漳州市角美工行的ATM被取款三次,金额分别为2000元、5000元、5000元、4000元,依次产生手续费为22元、52元、52元、42元,共计16168元。

    何先生遂联系银行客服,并当即向公关机关报警。何先生确认事发前,其使用上述银行卡在银行多个网点多次发生存取款交易,并于2011年12月28日开通手机银行。

    庭审中,何先生表示事发当天,其未离开过东莞,也未使用过银行卡进行取款交易,上述银行卡也一直由其保管,从未发生丢失、借用情形,银行卡密码也未曾向他人泄露过,为此还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两证人均出庭并证明事发当天何先生确实在塘厦。

    对此,银行方面对证人证言均不予确认。银行方面同时表示,根据储蓄合同的约定,何先生应对密码及银行卡负妥善保管义务,因密码的唯一性及人身依附性,银行卡信息被非法复制、密码被泄露的风险,应当由何先生承担,因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储户银行责任三七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首先,从取款的时间以及报警的时间来看,均发生在当天,尤其是取款时间发生在凌晨,该时段需要大额现金交易不符合常理,而何先生在第一时间报警符合一般人发现存款被盗后的正常反应。其次,从取款的地点来看,案涉银行卡是在福建两家跨行网点被取款。银行卡在同一天往返福建、塘厦两地的可能性较小。在无证据证明相关取款行为是何先生伪造卡片或授权他人所为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何先生涉案银行卡内的存款系被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

    由于涉案银行卡被人成功支取现金,法院推定犯罪嫌疑人输入的是正确的密码。关于银行卡密码泄露的原因,双方均未进行举证。何先生虽然主张银行卡密码并未向其他人泄露,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码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实密码信息是银行所泄露,并不排除何先生平时生活中将密码泄露的可能性,尤其是其办理了手机网上银行,容易被人窃取密码,因此何先生应当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银行就银行卡中的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何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即自行负担资金损失的30%。银行应向何先生赔偿存款损失11317.6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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