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银监会:银行董事会须担风险终责

2013年07月30日 09:2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将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指引》规范董事会运作及董事履职要求;做实监事会职责;加强主要股东行为约束;强化商业银行战略规划和资本管理;增加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规定,对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有效的问责机制和透明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明确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估、指导与干预职能;确保《指引》与国际最佳实践同步,使用新的公司治理定义,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即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履行对存款人、雇员等的权利保护责任等。

  “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法人监管的重点。”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国际上因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机制缺陷、风险管控失效和激励机制不科学而造成的金融机构风险时有发生,加强银行公司治理和强化公司治理监管成为世界各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的共同选择。

  因此,自2010年以来,银监会针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监管改革经验,全面考虑国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异同,制定了适用于我国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引》。(记者 杨汛)

【编辑:陈鸿燕】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