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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单变保单”亟须引入惩罚性赔偿

2013年07月30日 16:45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0)

 

  “5年前花3万元买的一款两全分红险,没想到到期分红加利息总共才3000余元,如果按照当时我的意愿存款定期5年,光银行税后利息就能拿回8000余元。”据刘女士介绍,2008年5月,她去中国工商银行浑源支行准备将家中的3万元闲钱存起来,结果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了。(本报昨日6版报道)
   满心欢喜地以为捡了个天上掉下的馅饼,最后的结局,通常都是一脚踩进陷阱里。刘女士的遭遇,就是又一新的例证。当初轻信银行工作人员 “收益肯定比银行定期存款高”的信誓旦旦的承诺,让她如今不但得花上时间、赔上精力,节外生枝地奔波讨说法,且数千元的利差能不能全部要得回来,到目前为止还是两说。
   类似刘女士这样,因为“存单变保单”而起的纠纷,近年来时有发生。其中,既有如刘女士般事先知情,将本打算存入银行的款项买了保险的,也有稀里糊涂,根本就不知道拿到手的竟是保单的 (如老年人)。见诸报道的最极端例子,是山东枣庄一位女士,三年定期存单变保险单,到期后“还要等33年才能取出来”(2012年3月19日《齐鲁晚报》)。
   不管属于上述哪种情形,银行方面都难逃欺诈嫌疑——利用人们 “银行还骗人?”的信任心理,片面吹嘘夸大产品收益,到期后却又不能兑现。这种做法,实质就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正是最高法在相关意见中认定的欺诈行为。试问,没有银行工作人员的利诱和对银行的信任,哪个存款人会这么放心地听任存单变保单呢?
   本来,以代理人的身份提供存贷之外的各类金融服务,如开展保险业务代理,是商业银行可合法从事的中间业务。保险业务也已成为近年来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之一。有统计显示,“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但银行在这一业务的推广当中,却衍生出种种扭曲的乱象。
   因为收取了明里暗里的较高代办费用,银行与保险公司结成利益共同体,为了成功推销保险产品,不但默许保险业务人员身着银行工作制服,蒙蔽前来办理业务的存款人,银行工作人员为获取较高的佣金,也极尽巧言之能事,只强调收益而并不明示风险,诱使存款人改办保险业务。
   银监会和保监会虽曾数度发文对违规行为进行规范,但失范情形并未就此得以根本扭转。坚实的利益面前,规定被架空似已成为逃不脱的宿命。
   在“存单变保单”事件中,银行方面的强势和存款人的弱势形成鲜明对比。事实上被蒙骗的存款人的最好结局,往往不过是费尽周折才拿回应得的定期存款利息,如此而已。而银行方面却几乎是毫发无损。像浑源这位刘女士,从银行得到的答复,就还只是 “究竟能给多少赔偿,目前还不确定”。
   银行方明显表露欺诈嫌疑,却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和约束,不能不说是大量此类事件处理中令人遗憾的走向。究其根源,法律的不完备当是重要缘由之一。如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欺诈行为等明确规定了惩罚性的双倍赔偿责任,但它保护的对象,却限于“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购买无形的保险产品,属于金融消费或投资,并不在它规制的范围之内。这既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相当程度上,也是此类事件得不到有效遏止的法律诱因。
   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 (草案)》前不久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正案首次规定了“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将金融服务纳入了消法调整范畴。这意味着,它一旦通过,带有欺诈性质的诱购保险,将面临真正的惩罚性赔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会否借此得获坚实保障,也随之让人颇为期待。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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