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国保监会规范险资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2013年08月05日 17: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8月5日电 (记者 陈康亮)5日,中国保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随后出现的欧债危机,凸显了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及其对系统性风险的推动作用。当前,加强评级行业的监管,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推动投资者正确使用评级结果,减少评级所导致的顺周期性及投资盲目跟风情况,成为全球金融监管部门的共识。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当前,国内评级行业发展较快,但整体实力仍然较弱,评级服务不规范等行为比较普遍,亟需规范保险机构使用外部评级行为,加强评级机构服务监管,维护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为此,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本次《通知》。

  《通知》明确了评级机构的服务能力标准,包括要求评级机构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等。

  《通知》表示,评级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的自律管理。行业协会每年组织保险机构,从投资者使用角度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评价规则由行业协会制订发布。

  《通知》要求,评级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信用评级业务的询问和检查,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中国保监会将跟踪监测、定期检验评级机构的能力变化情况及评级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对不合格机构及时予以市场退出。

  《通知》强调,保险资金已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其他信用类金融产品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顺应当前保险资金投资需要,填补了监管空白,将对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维护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等信用类金融产品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可投资品种、资产认可标准都与外部评级结果直接挂钩,保险资金运用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显著增加。

  来自官方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中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达72829.27亿元(人民币,下同),较年初增长6.25%;其中,债券32352.55亿元,占比44.42%。(财经专线)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