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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机构外使用外部评级“宽进严管”

2013年08月06日 09:41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用评级使用行为,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资质,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并已建立完善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控体系,同时其评级体系须运作良好、评级结果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随后出现的欧债危机,凸显了信用评级的顺周期性及其对系统性风险的推动作用。当前,加强评级行业的监管,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推动投资者正确使用评级结果,减少评级所导致的顺周期性及投资盲目跟风情况,成为全球金融监管部门的共识。”对于出台《通知》的目的,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等信用类金融产品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可投资品种、资产认可标准都与外部评级结果直接挂钩,保险资金运用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显著增加。与此同时,国内评级行业虽然发展较快,但整体实力仍然较弱,评级服务不规范等行为比较普遍。保监会发布《通知》就是希望能够规范保险机构使用外部评级行为,加强评级机构服务监管,维护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通知》立足保险机构使用外部评级的角度,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主要规范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评级机构的服务能力标准。《通知》设定的能力标准一方面要保证评级服务质量的合理基准;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有利于保持市场的稳定性。二是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通知》将评级机构纳入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自律管理,并由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每年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行评价。通过市场化评价机制,督促评级机构提高评级服务质量。三是建立持续性监管机制。《通知》改变了过去重准入不重监管的做法,建立了评级机构报告制度和持续性能力评估机制,动态监测评级机构服务行为,对不合格机构及时予以市场退出。张兰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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