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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险费率改革需建风险处置机制

2013年08月07日 08:53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保险行业事实上已经错过了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最佳时机——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市场整体风险日益加剧,而保险业自身也从2010年开始告别高速增长期。

  中国保监会2日宣布正式启动普通型人身险费率政策改革,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新的费率政策从8月5日起正式实施。

  所谓保险预定利率,实际是保险产品给投保人提供的基础收益率。十三年来,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限始终固定在2.5%水平,不仅跑输CPI,甚至在近几年来连1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都难以赶上。虽然,部分寿险产品以额外分红的方式多少改善了收益率畸低的困局,但非市场化的预定利率上限管制,仍旧令保险产品尤其寿险产品的销售遭遇其他财富管理产品的强力冲击,也让不少投保人颇有怨言。

  因而,此番保监会启动费率市场化改革,无疑有助于寿险企业增强产品设计上的创新空间,从而以更具差异化和吸引力的产品拓宽市场。

  不过,肯定保监会市场化改革勇气的同时,正如不少保险企业高管所担忧的那样,保险行业事实上已经错过了进行市场化改革的最佳时机——随着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市场整体风险日益加剧,而保险业自身也从2010年开始告别高速增长期,保险企业抵御和消化风险的能力随之裹足不前,甚至有所削弱。基于此,目前的市场化改革,在令寿险业收获改革红利之前,先有可能催化部分寿险企业的风险隐患沦为现实。

  诚然,费率市场化不会必然导致保险企业的恶性价格竞争。但在去年寿险行业整体保费收入下滑的背景之下,部分投资和产品创新能力不足的中小保险企业却有更强烈的动机以最原始的竞争手段,即价格竞争争夺更大的市场份额。

  尽管保监会也在本轮改革中规定,预定利率越高的产品,其用以偿付的准备金要求也越高,试图以此种后端偿付能力限制约束保险企业的前端销售行为。但问题在于,这种后端制约首先是一种事后监管,而即便保险企业因偿付能力不足而无法签发新保单,为抢占市场发售的高预定利率产品同样因超越投资和风控实际,而面临极高的兑付风险,甚至有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的倒闭以及投保人的严重损失。

  整体市场环境既然无法改变,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也无可扭转,那么未雨绸缪地建立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不仅是监管机构的当务之急,同时也是监管机构真正促成市场化改革的最佳举措。具体到寿险费率改革,保监会则应加大风险提示的力度,在打击销售误导的同时也要令投保人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同时依照各寿险企业的实际能力建立分级分类的业务监管体系。

  而最重要的是,要彻底摒弃传统的“政府兜底”思维,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业务准入和退出机制。否则,“半截市场化”势必严重削弱市场化改革的共识和勇气,令投资者教育前功尽弃,其实对市场化改革的伤害更为剧烈。华化成(财经评论人)

【编辑: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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