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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发布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创新合作模式

2013年08月14日 19:41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14日,大商所发布通知公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对存管银行相关业务进行了规范,并提出存管银行要在期货创新服务方面做文章。

  大商所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大商所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大商所对存管银行业务、技术及应急处理等三方面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该办法中规定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应为我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在600个以上;应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和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以及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

  此外,大商所特别强调,银行必须提供具有可行的期货创新服务方案;申请银行通过交易所资格预审后,在存管银行期货保证金业务年度考评时,交易所将对期货创新服务方案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

  目前,银期合作的主要方式仍为传统的保证金存管以及银期转账业务,深度合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市场迫切需要有关规定为银期合作新模式的开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据大商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充分借鉴市场成熟经验,并对市场需求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大商所严格按照证监会“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拟定了“办法”,为商业银行参与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提供了相关规则依据,同时丰富了大商所监管的措施和手段,确保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得以顺利推动和开展。

  市场人士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存管银行保证金存管业务,保障资金的划拨效率及安全性,切实加强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有利于拓展期货业与银行间的业务创新模式,商业银行服务期货市场的职能将得到有效发挥。 (记者 赵晓辉 刘开雄)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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