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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盗用身份证入职酒吧 复制银行卡窃财获刑

2013年09月03日 15:2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6月26日,被告人林某持吴某曾丢失的身份证登记资料,入职蓬江区某酒吧做服务员。同年7月8日晚上,林某在酒吧一楼大厅利用被害人罗某刷卡消费之机,偷看罗某刷卡密码。同年8月8日,林某离职。8月27日凌晨,林某持罗某银行储蓄卡的复制卡,在佛山市顺德区某ATM机处,转账40000元到另一银行储蓄卡(户名李某)账户,并提取现金人民币9800元。同年10月2日19时,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时,在林某处缴获(户名李某)银行储蓄卡一张和姓名为吴某的身份证一张。

  蓬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案,骗得现金人民币499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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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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