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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能否成为信托公司蓝海

2013年09月09日 10:34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不同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整个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中,信托所发挥的作用是具有阶段性的。因此,在利率市场化来临之后,原有的信托公司盈利模式可能产生颠覆性的改变,利率市场化的到来让信托公司必须转型。但是信托公司的转型怎么转、转向哪?

  事实上,信托公司转型已经说了很多年。口头上,许多信托公司人士都曾作出过这样的表示:信托公司的转型必须加强主动管理。指标上,信托行业通道型银信合作产品占比不断下降。但是一些信托业内人士表示,通道型银信合作产品占比的下降不过是产品名称、统计口径上的一些技巧,实际上信托对银行的依赖并没有减弱。这样的事实说明,简单的监管要求并不能迫使信托公司转型,惟一能够迫使信托公司转型的,可能就是市场环境的变化。利率市场化的到来迫使信托公司必须转型,原因就在这里。而信托公司怎么转型?向哪里转?需要的是对未来市场变化的预判。

  利率市场化对于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将显现在方方面面,因而据此找出信托公司转型的方向可能仍然扑朔迷离。但是可以看到的是,在“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总体货币政策指导原则下,资产证券化似乎可以成为信托一个新的蓝海。

  国际经合组织按照资产证券化的流程对其定义,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相对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同质资产打包、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生息证券,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的过程。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以破产隔离为核心,在其设计中,破产隔离是通过具有破产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载体实现的。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得益于其独特的风险隔离机制。风险隔离机制的核心在于构造一个特殊目的载体。从法律组织形式上,实现破产隔离的有信托型(SPT)和公司型(SPC)两种形式。信托型又称为特殊目的信托,在这种形式下,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转让给作为受托人的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作为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收益凭证。在这样一个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为原始权益人;作为受托人的SPV是法律规定的营业受托人,即有资格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池;受益人则为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投资者。在信托关系的法律构造下,原始权益人将其基础资产信托给SPV后,这一资产的所有权就属于SPV,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就不能再对不属于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从而实现了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公司型(SPC)形式下,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SPC,即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完全、真实地转让给SPC,SPC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募集的资金作为购买基础资产的对价。真实销售旨在保证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出售给SPC的资产不会被列为破产财产,从而实现破产隔离。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从2005年就已经开始。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出台,同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随后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单位分别落实首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和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MBS)的发行工作。当年12月15日,由国家开发银行发起、中诚信托作为发行人的2005年第一期41.772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同一天,建行发行的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至今,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已推出的产品包括以银行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以企业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等。中国ABN并不像资产证券化(ABS)一样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进行隔离,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基本由信托和券商来承担。

  目前对于ABN中是否应该引入特殊目的载体以实现破产隔离以及信托是否可以成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都各有说法。但是,即使从目前已经颁布并生效的法规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三章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第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因此即使仅在银行以资产证券化手段盘活存量这一领域中,也是一个极大的市场,信托公司是大有可为的。始于

  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之所以没能扩大开来,重要的原因在于随之而来的华尔街金融危机让很多人特别是监管层对资产证券化望而生畏,因此未能继续推进。但在当时,中信信托、中诚信托、英大信托等一大批信托公司已经对此有了深入的研究。

  中国银行业沉淀的庞大资金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盘活;一大批拥有大量资产却缺少现金的大型企业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转换为现金,这是可以看到的市场需求。目前,国务院在多次会议上提出“盘活存量”,这是明确的政策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可以预见监管部门在鼓励银行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同时,将逐步放开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限制,一片蓝海已经在信托公司面前呈现。2005年为配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银监会曾颁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同时,也对担任这一角色的信托公司提出了9大要求:完成重新登记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3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对于如今的信托公司,这些都已经不是什么不可跨越的高门槛。

  事实上,目前许多信托公司人士也已经将目光投向了这一领域。金立新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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