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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组合拳”助推城镇化

2013年09月11日 12:55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银监会在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银行业今年重点做好城镇化配套金融服务。那么,在现有政策框架下,银行业如何探索总结金融推动新型城镇化的模式,用好金融“组合拳”?

  从已有的经验来看,推动城镇产业化发展是一条可行之路。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推动。

  2008年起,广西百色银行业推动的“华润希望小镇”在发展过程中引入华润集团下属农业龙头企业,并以该集团旗下的珠海华润银行为主发起行成立了百色右江华润村镇银行,为小镇带来1.06亿元信贷资金,并有效推动小镇产业真正融入华润集团的产业链。针对当地特点推出的“润农贷”产品,则促进了“农户—专业合作社—华润集团农业龙头企业”产业供销链条的形成和顺畅运行。与此同时,对当地有机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前景的产业进行重点扶持,着力解决扩大种养、增建设施等方面的资金缺口。此外,信贷还支持了道路硬化、清洁能源、污水处理等工程,完善了小镇的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作为专司投融资业务的主体,在满足新型城镇化产业良性循环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方面大有可为。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相比主要区别在于要依靠产业支撑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中,农业龙头企业和乡镇集体经济是产业运作的主体,它们在规模种植和养殖基地建设,农用生产资料投入,农用工程物资产品投入,技术改造、农产品深加工等方面都需要银行贷款支持;农户在住房改造、农业生产周转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也会产生贷款需求。

  尽管如此,金融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发布涉农一号文件,强农惠农政策使涉农银行机构涉农贷款获得了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银行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但金融推动新型城镇化一是亟须扩大涉农贷款认定范围,对新型城镇化前期建设和后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明确其涉农贷款的资金属性,享受相应财税优惠政策;二是亟须探索和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抵押登记、价格评估机制,为银行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对于新型城镇中的小微企业也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金融推动新型城镇化更需要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发挥合力作用。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对于重点产业的运转维护,商业银行应当着力推动;对于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难以获取稳定持续现金流入的领域,政府应承担融资主体责任,政策性金融也应发挥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城镇的金融组织体系,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金融服务格局,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此外,还应加快农业专业担保机构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担保机制,分散信贷风险。

  (曾向阳 作者单位:广西银监局)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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