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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老鼠仓案”终审落锤:获刑4年罚金1800万

2013年10月29日 12: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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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上海10月29日电 (记者 陈静)29日,受各界高度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在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李旭利终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高院的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出生于1973年的李旭利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在业内曾经有“明星基金经理”之称。2010年6月,稽查人员在查办一起上市公司异常交易案中意外发现李旭利登记资料的错漏,这些错漏最终导致李旭利案发。翌年8月,李旭利被刑事拘留;当年11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通报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

  上海市高院方面透露,根据李旭利本人的供述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这名基金界“精英”长期从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且非法获利惊人。

  相关材料显示,仅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在李旭利控制的相关证券帐户股票的交易记录中,符合先于或同期于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支股票特征的股票共计49只,成交数量高达1746万余股,交易(买入)金额2.37亿余元人民币,获利3549万余元。且这些交易行为的IP地址大部分出自李旭利任职的交银施罗德公司公网IP地址。

  据了解,一审期间,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成长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五矿金田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名下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股票,累计成交额5226万余元,并于同年6月间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899万余元,并分得股票红利172万余元,短短两个月内总获利超过千万。

  在审查起诉和一审庭审中,李旭利均供认自己指令李智君购买工行、建行股票。但进入二审后,李旭利翻供,称侦查人员对其实施了引诱、胁迫,病否认自己指令李智君购买股票。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法院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法庭调查。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布,根据对李旭利供述认罪过程和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讯问李旭利时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也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旭利供认犯罪事实。李旭利供认的作案过程及相关细节系其自行叙述形成,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供述犯罪事实查无实据。据此决定,对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李旭利认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

  在今天的二审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和事实已足以认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涉案股票。具体原由包括,李旭利因其职务而事先掌握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行、建行股票的未公开信息;涉案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李旭利夫妇及其亲属,李旭利系账户实际控制人之一;涉案证券账户于李旭利任职的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行、建行股票期间满仓购买相同股票;此外,没有证据支撑李智君擅自决定为李旭利购买涉案股票的可能性等。法院遂最后裁定,驳回李旭利的上诉,维持原判。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博导刘宪权告诉记者,“先买先卖”是典型“老鼠仓”的特征,而“老鼠仓”只是一个约定俗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外延要远远大于辩护人所称的“老鼠仓”含义。

  举止,目前中国基金开户数已超过2.5亿,扣除重复计算,估计约有5000万基金持有人。金融机构投资理财和资产管理的客户资金仅投资在证券市场的就有大约几万亿元人民币。这些客户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居民的银行储蓄。而近年来不断查处的“老鼠仓”使作为为理财工具的基金,成了吞噬百姓财富的“老虎机”,一些资产管理机构的少数从业人员利用客户资金为自己或其亲朋好友的老鼠仓赚取暴利。有业界人士表示,,近几年“栽倒”的基金经理已经从单纯的一线基金经理向投资团队核心人士转变,从老资格的行业人才向新入行的基金经理转变。

  法院方面表示,“老鼠仓”这一顽疾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市场公平,它不仅损害了客户投资者的利益,更会损害金融行业信誉,影响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和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基金业不仅急需加强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更应在制度层面完善监控,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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