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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1月1日起禁止银行以放贷为名搭售金融产品

2013年11月01日 09: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11月1日电 (卢辉)市民办理住房等贷款业务,经常会遭遇到强行搭售金融产品,如果不买,贷款可能遥遥无期。11月1日起,《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与行为规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执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贷款发放或提供融资等限定方式搭售金融产品。

  由于金融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不对等的供求关系,金融消费者在办理贷款或者融资时,常常遇到银行的“咸猪手”,具有议价能力的银行向金融消费者提出如搭售理财产品、保险、信用卡,或是摊派承兑汇票业务、要求配比存款等形式的贷款搭售。

  江苏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制定就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从1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所有商业银行。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应严格界定开展贷款业务收取利息与开展中间业务服务收取服务费的范围,不得借发放贷款、优惠利息浮动幅度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金融消费者接受中间业务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向金融消费者收费。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商业银行对同一金融消费者既提供贷款(融资)业务服务,又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应严格将贷款(融资)业务与中间业务分开。

  “办法”第十五条条规定,商业银行向金融消费者销售理财、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销售价格行为的法规规定,不得以贷款发放或提供融资等限定方式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等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银行提供每一项服务应当由金融消费者签字(盖章)或确认。银行以前有的收费,在自己的官网上公告一下,或者在银行公示一下就开始收了。从今天起,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提供每一项服务应当由金融消费者签字(盖章)或确认,不得在未告知金融消费者或金融消费者不接受的情况下,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费。因特殊情况调整、暂停服务内容、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主动地告知金融消费者;需要与金融消费者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的,应在原服务协议(合同)到期后,由金融消费者确认是否接受调整后的服务。如果消费者未签字(盖章)或确认接受的,不得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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