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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质押式回购利于减轻赎回压力

2013年11月19日 10:44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股票质押式回购满足了产业资本的实际需求,债券质押式回购满足了金融资本的实际需求,而此次将场内基金类产品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则为机构投资者融资、缓解流动性紧张又增添了一个新途径;而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开发设计的相关产品属于质押标的产品,则可以减轻申赎压力,并提升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流动性。

  见习记者刘泉江近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正式将基金份额纳入质押式回购标的。

  中国结算11月12日发布通知称,为推动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创新业务,经报请中国证监会核准同意,发布《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具体的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将于近期公布。《暂行办法》指出,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以基金类产品份额作为质押品、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回购交易。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场内基金首次获准进入质押式回购。不过,此前基金份额参与质押式回购仅限于“挂靠”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今年2月7日,上交所和中登公司联合发出《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易所交易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3月25日起,将国债ETF计入现有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而此番质押式回购标的扩容意味着场内基金不再只是“为他人作嫁衣裳”。

  对于一个完整的质押式回购市场而言,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业内人士表示,股票质押式回购满足了产业资本的实际需求,债券质押式回购满足了金融资本的实际需求,而此次将场内基金类产品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则为机构投资者融资、缓解流动性紧张又增添了一个新途径;而对于基金公司而言,开发设计的相关产品属于质押标的产品,则可以减轻申赎压力,并提升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流动性。

  “在资金紧张时,这将为机构投资者缓解流动性提供新渠道。”德圣基金研究中心称。基金公司在开发设计产品时也会考虑创新,以方便作为质押标的操作。“对于保险类机构客户来说,基金也能放杠杆是很大的利好,保险以后会优先选择能放杠杆的基金。”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投资人士也表示。以前流动性出现困难时,往往会赎回基金;如果基金也成为质押标的,保险机构就可以通过交易所融资,减轻基金的赎回压力,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而在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李薇看来,这一突破的意义或许并不限于此,而是可能对整个场内基金产品估值产生影响。“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合格证券为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是动态杠杆管理的重要手段。”

  目前,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具体品种还未最终确定。尽管中登公司表示,要按照严控风险、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可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范围的基金类产品,但业内人士表示,将已在交易所挂牌的基金产品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这一工作,在技术通道上已经打通,预计很快就会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与此同时,由于场内基金类产品风险较小,本身就是优质标的,相关ETF产品有望首先试水。

  据了解,目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基金品种包括封闭式基金、ETF和LOF(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三类,统称“场内基金”。分析人士认为,标准化的场内基金如指数股票型基金、指数债券型基金、场内货币市场基金及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分级基金A类份额(稳健份额)将首先适用于《暂行办法》,而风险较大的分级基金B类份额(激进份额)则不会被纳入质押式回购业务范围。

  尽管市场对于基金质押式回购这一行业创新充满了期待,但风险防控仍然是中登公司的关注重点。《暂行办法》要求各结算参与机构应严格控制基金回购业务风险,杜绝欠库等违规行为发生。《暂行办法》的附件《基金类产品质押式融资回购委托协议必备条款》(以下简称《附件》)表明,中国结算将在结算系统设立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用于保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的基金类产品质押品;根据结算参与人不同业务性质(经纪、自营、托管等)设立对应的质押库。

  此外,《附件》中明确,甲(融资方)乙(证券公司)双方应当按照相关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的要求,对融资回购交易的放大倍数和标准券使用率进行约定,甲方不得做出超出约定倍数的回购套做申请或超过约定标准券使用率的融资回购申请。对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基金类产品,中国结算在该产品可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日之前以及每个回购交易日收市后,分别计算其在适用日的标准券折算率(值)。标准券折算率(值)的计算、调整、发布等管理事宜,适用中国结算关于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的业务规则。在每个交易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按当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分别将各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标准券。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除国债ETF已有相关规定之外,监管部门并无整体性指导,因此还有待相关文件出台后再明确。据悉,目前已纳入债券质押式回购标的国债ETF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刘泉江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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