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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公布“两板”期货合约及相关细则修正案

2013年11月29日 14:23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大连商品交易所昨日公布了获证监会批准的纤维板、胶合板期货合约及大商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证监会备案的相关实施细则。

  根据昨日公布的最终“两板”期货合约,交易标的分别为中密度纤维板和细木工板。“两板”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单位为500张/手,最小变动价位5元/张,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合约交割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此次相关细则在如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首先,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中增加了纤维板、胶合板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的内容。

  其次,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两板”标准交割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包装、交割仓库及备用库等内容详细描述。

  第三,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纤维板、胶合板最低交易保证金、涨跌停板幅度变化、持仓限额等相关规定。

  第四,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正案》中新增规定,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纤维板、胶合板时,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并定期对库房做防治白蚁工作。

  最后,在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纤维板、胶合板必须按0.2元/张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纤维板、胶合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批号、同一规格进行组批,每批3000张,超过3000张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0张的按一批检验”等规定。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实施细则的修正案与原草案相比主要是针对上市“两板”而作了调整。通知指出,“两板”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自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施行。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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