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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首立“生前遗嘱”

2013年12月26日 10:0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企业经营得好好的,要是有人突然问“您这企业倒闭了怎么办,不如先立个遗嘱吧”,恐怕免不了挨顿骂。不过要是放在金融业,这种做法既负责任,又能预防风险。金融机构必须事先递交一个“危机处理计划”,阐明万一金融机构倒闭了该怎么办,财产该如何处置。这一被称之为金融业“生前遗嘱”的计划,虽然有个不太吉利的名字,却是全球银行业公认的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妙招。

  昨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董事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这也让“生前遗嘱”这一说法,首次出现在中国银行业。受此消息影响,昨日招商银行股价高开之后一路上行,最终收于10.31元,上涨1.38%。

  订立生前遗嘱是未雨绸缪

  此次招商银行立下的“生前遗嘱”,已经得到了董事会一致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批准及签署“生前遗嘱”的议案》,授权总行分管法律合规事务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作为应对《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招商银行2013年度“生前遗嘱”及未来与之相关的年度更新文件。

  “生前遗嘱”也称清算计划,根据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确定,旨在表明如何在不危及金融系统的前提下自我清算,避免出现“大而不能倒”的银行要求救援。但截至目前,招行“生前遗嘱”文件的具体内容尚未公布。

  实际上,早前已经有其他银行作出了类似表态。中国银行在12月19日公告称,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中国监管机构要求,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银行在美机构应向美国监管机构递交处置计划。制定恢复与处置计划的目的,是增强银行风险预警和管理能力,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中国银行在公告中称。

  不过截至目前,在上市银行中仅招行、中行发布了上述公告,而在美国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还有工行、建行、农行、交行。“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提速的大背景下,中资银行未来逐渐订立‘生前遗嘱’是未雨绸缪,也是大势所趋。”银行业人士表示。

  危机发生前先做处置准备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生前遗嘱”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11月25日,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针对民营银行的设立表态称,要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等原则推进试点。

  这是银监会高层首次对外透露民资银行试点原则,必须订立“生前遗嘱”被市场解读为民营银行自担风险的实质性举措。订立“生前遗嘱”原则,指的是金融机构必须在发起设立前事先递交一个“危机处理计划”,阐明万一金融机构倒闭了该怎么办,财产该如何处置。

  “这是2008年以后美国提出的做法,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都必须有个危机处理计划。”一位银行业高管表示,尽管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已呼之欲出,但存款保险制度只能部分处理风险,比如有资金损失,存款保险才会发挥作用。如果金融机构直接关门倒闭,可能会涉及更多的问题,因此必须要有“生前遗嘱”。

  作为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一类,消费金融公司的新版管理办法中已对订立“生前遗嘱”提出要求。银监会在11月20日正式对外发布修订后的新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

  专家看法

  “生前遗嘱”未必适用所有银行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告别了“躺着就能赚钱”的时代,开始依托自身优势寻找转型方向,银行也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招商银行签订“生前遗嘱”,把银行经营、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是一次重要的尝试,一旦出现风险将自我清算,进行追责,“高管层必然会将更大的精力投入到银行经营中。”

  “生前遗嘱”是个舶来品,主要是防止银行系统性风险。设立这样的“生前遗嘱”一方面是为了防御银行的大而不倒的风险,一旦银行出现问题,政府救援的成本也会因此降低。另一方面,则是形成高管问责制,让高管在管理银行的过程中更加敬业,防范冒进行为,对银行的经营更加审慎。

  在被问及其他银行是否会受招行影响进行跟进时,郭田勇坦言,目前中国的银行大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生前遗嘱”并不是必须的。但是上个月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推进试点设立民营银行时明确提出了订立“生前遗嘱”的要求,因此这次是否是监管层的授意把招商银行作为一个试点还不好说。

  郭田勇认为,大型银行设立“生前遗嘱”在未来可能是趋势,但是否所有银行都应当设立“生前遗嘱”还有待讨论。“生前遗嘱”的初衷是为防范银行大而不倒的问题,而中小银行本身体量较小,普通的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进行补偿,没必要所有银行都设置“生前遗嘱”。

  名词解释

  生前遗嘱

  2008年金融危机出现后,美国于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包括多项金融监管法规。法案主旨是确立在不危及金融系统的前提下,金融机构自我清算的方法,避免出现“大而不能倒”的银行要求救援。其中,一项重要条款就是,要求所有大型系统性金融公司向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递交“生前遗嘱”(Living Wills)。

  公开资料显示,去年7月,美联储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公布了高盛、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瑞银、瑞信、花旗、巴克莱九大银行的部分“遗嘱”内容。

  业内人士表示,所谓“生前遗嘱”,形象地讲就是当金融公司还健在时就安排好自己的“葬礼”,以便于其“有序”地执行。虽然“生前遗嘱”作为一种崭新的预防性监管工具,其有效性有待进一步观察,但如果实施得当,它很有可能对系统性金融公司的日常运行和风险管理带来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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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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