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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文件出台

2014年01月07日 13:12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影子银行的监管风暴来临。多个渠道消息表明,针对影子银行业务最全面的一份监管文件107号文上月已经下发。该文件除了明确各类影子银行的归口监管部门以及要求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外,还对各类影子银行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文件还要求归口监管部门按照“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督促相关机构建立内部控制、风险处置制度和风险隔离机制。

  明确影子银行业务监管

  上述文件在肯定影子银行作为“传统银行体系有益的补充”、“风险总体可控”之余,将影子银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为代表的不持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第二类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第三类是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开展的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文件要求监管机构之间加强协调,按照疏堵结合、趋利避害的原则,既发挥影子银行积极作用,同时将影子银行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降到最低。

  “这份文件的本意不是要限制影子银行发展,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长城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黄飙称。

  这份被称为针对影子银行业务的一份最全面监管文件,涉及的机构包括银行、信托、保险、证券期货机构、第三方支付等。甚至囊括了尚未纳入监管范围的网络金融活动、第三方理财业务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

  已明确监管部门的各类机构,则分别由各自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相关机构理财业务的监管,比如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等,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则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协调。

  至于已明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则、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比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则实行统一规则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按风险适应性加强监管

  事实上,去年6月钱荒以来,监管机构通过减少投放流动性等手段,致力于督促机构去杠杆,约束影子银行快速扩张。但影子银行的融资主体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对融资利率的上升并不敏感。

  “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通过影子银行融资迅速放大杠杆,一方面容易增加资产价格泡沫化、产业空心化的风险,另一方面对实体企业融资产生了挤出效应。”民生证券金融行业研究员李少君称。

  此前一度传闻银监会将出台9号文整顿银行同业业务,同业业务被认为是去年发展较快的影子银行业务之一。但随着上述监管文件出台,9号文或者类似9号文的监管文件或将作为银监会落实上述监管文件的细则出台。

  107号文对同业合作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07号文主要强调‘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在要求明确影子银行业务风险承担主体的基础上,明确由风险承担主体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采取的手段包括与净资本挂钩、计提资本等。”黄飙称。比如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

  除此以外,107号文还对银行、信托、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网络融资活动等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比如要求银行规范发展理财业务,建立单独的理财业务组织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业务监管体系,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得购买本银行贷款等。

  信托公司则被禁止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典当行不得融资放大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等。唐曜华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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