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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适的保险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2014年01月17日 09:51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之所以联合银监会发布这样一个《通知》,就是希望能够规范银邮渠道的保险销售行为,引导银保业务进行结构调整,鼓励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同时也希望能够借此敦促保险消费者理性购买保险产品。”

  记者张兰“之所以联合银监会发布这样一个《通知》,就是希望能够规范银邮渠道的保险销售行为,引导银保业务进行结构调整,鼓励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同时也希望能够借此敦促保险消费者理性购买保险产品。”1月16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就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时如是说。

  重点保护特定人群65岁老人保单利益须确定

  一直以来,银邮保险代理渠道都是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重要来源,也为保险业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我国的银保合作尚处初级阶段,银邮保险代理渠道的发展方式仍然较为粗放,因此“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产品介绍不全面以及客户信息不真实等问题也困扰着保险业和广大保险消费者。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对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出台进一步保护措施。”据袁序成介绍,《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有承受能力的客户。如果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以及期缴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产品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

  鼓励发展保障型产品不低于总保费收入两成

  为了引导银保业务进行结构调整,《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此外,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当地银监局上报上一季度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分期缴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缴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缴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携手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银邮代理渠道销售行为进一步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

  在销售过程前段,《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做好产品及保单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延长犹豫期、在相关材料中明确各项风险提示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在销售过程中段,《通知》要求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不得篡改客户信息等;要求确保投保人了解全面的保险合同信息,包括提供完整的合同资料、提供保费收据或发票等。在销售过程后段,《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包括核对投保信息、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做好短信提醒服务等。

  当记者问及银保双方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袁序成告诉记者,《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向保监系统上报合作银行的犹豫期内退保件数、回访问题件数及占同期投保件数的比率。《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每季度向银监系统上报代理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保监会、保监局与银监会、银监局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监管协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下一步,保监系统和银监系统将继续加强合作,实时监测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市场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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