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网上借贷非法吸金1亿元遭批捕

2014年01月23日 16:33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20日从莱芜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莱芜市查办了首起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在网上发布虚假借贷信息,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受骗,涉案金额1亿余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近日,莱芜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捕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

  2013年5月,犯罪嫌疑人康某注册成立莱芜万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设立了网贷网站,雇佣韩某负责人员管理、网上公关等工作。自2013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韩某在明知不具备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以万顺公司旗下的乐网贷为网贷平台,对外宣称是新型P2P网络借贷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以高额回报(年利率20%-24%)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及全国30个省市10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康某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其个人经营和放贷给他人。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无力偿还投资人本息,康某为躲避债务,逃匿外地后被抓获。

  办案检察官提醒市民,乐网贷倒闭众多投资人资金被套,是因为网贷没有金融从业资格,信用难保,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高额的利息为诱饵,吸收网民的资金,然后用于私人放贷赚取利息差或用于私人经营,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的法律对P2P网络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市民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克服贪便宜心理,拒绝高息诱惑,谨慎对待网络借贷。(通讯员 董峰 张静) 

  >>相关链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黄政平】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