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田勇:创新类业务收费定价权原则上归商业银行
中新网2月20日电 日前,发改委和银监会制定并公布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新的《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制定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20日下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做客中新网金融频道视频访谈间时表示,银行基础性收费关系民生,有必要由国家定价;创新类业务的收费得把定价权交给商业银行,以鼓励其积极性。
郭田勇表示,银行收费大致可划成两类:第一类叫基础性收费,这项义务联系的公众面非常广,大家都要经常用,比如汇款,账户管理,这种收费关系民生,涉及面非常广,因此还是有必要由国家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第二类称为创新类业务,不是基础性收费,比如商业银行发理财产品,或者私人银行服务,是针对某些特定客户产生的收入。对于这一块,国家需要保护各家银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不让收费的话,恐怕也不利于金融创新。
“包括社会上各个领域的创新。大家创新的目的是为了什么,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收入”,郭田勇说。“对一些创新类业务的收费原则上得把定价权交给商业银行,以鼓励创新,鼓励他们的积极性”,郭田勇说,发改委这次也是针对这一条原则出台这个规定,是针对那些跟公众利益相关强的收费进行规范。
“对于基础性社会业务进行价格管理,或者给出价格上限,这么做还是有必要的”,郭田勇表示,有了这种价格管理,商业银行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也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公众心里也有数了:我汇一次款最高收50元,你不能收我60元。这样对于整个银行业,包括金融服务的健康发展有帮助。(中新网金融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