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写利息视为不支付
2014年03月02日 11: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10月1日,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5万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书面借条1份,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该笔借款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李某从王某处借款5万元,有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李某应当承担偿还本金的民事责任。而对于李某要求借款利息的请求,法院认为,李某虽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应视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据此,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令李某偿还王某5万元借款,驳回王某要求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杨胜鹏
【编辑:黄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