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都邦财险总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被罚10万

2014年03月04日 11:1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中国保监会日前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保监罚〔20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因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被保监会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高继先、刘惠燕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分别给予警告并各罚款1万元。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对都邦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

  处罚书称,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复印件、2011年购物卡明细复印件、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保监会依法向当事人都邦财险、高继先、刘惠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都邦财险、高继先、刘惠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书称,都邦财险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一是费用列支不真实。2011年列支购物卡费用与实际用途不符,涉及金额1164930元;2011年9月虚列会议费,涉及金额188400元;2011年1月虚列差旅费,涉及金额252000元。高继先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刘惠燕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责,对列支购物卡与实际用途不符、虚列会议费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二是会计核算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2010年至2011年期间,存在重复计提房产税多确认业务及管理费、代收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等未按照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应收应付分保账款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存在差异、未冲销大贺传媒退回广告费等行为。

  处罚书称,都邦财险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监会决定对都邦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监会决定对高继先、刘惠燕分别警告并各罚款1万元。

【编辑:黄政平】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