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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维权车险案件最多 3·15再发四大风险提示

2014年03月12日 14: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深圳保险市场近年来发展迅猛,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保险常识与日俱增,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障日”到来之际,深圳的保险行业也向全社会吹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号角,今年的主题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 金融行业记者 姜 雪 通讯员 曲莹莹

  保险纠纷一年800余起

  近日,记者专门走访了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了解保险市场的最新动态、以及消费者在保险过程中主要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相关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服务中心共处理各种纠纷817起,结案676起,结案率为83%;成功调解616起,成功率为91%(接待信访人员20次)。其中,515起案件为法院委托调解、保险公司咨询、信访接待和来电咨询的案件,302起案件为服务中心自行受理的案件。自行受理案件中寿险93起,占比31%;寿险中退保纠纷62起,占寿险案件的67%;意外险案件29起,占比10%;车险案件166起,占比55%;车险中有关维修金额的争议100起,占车险案件的60%;无责三者投诉案件44起,占车险案件的27%;其他产险案件14起,占比5%。

  从数据分析看出,车险纠纷始终是投诉热点。自2008年起一直居高不下,去年全年受理涉及车险案件为所有案件中最多的。其次,车险中的维修金额争议多。车险投诉中,维修金额争议案件占车险投诉的60%,为车险纠纷中的常见争议。三是无责三者维权案件时有发生。交通事故中无责一方(无责三者)如发生车损,在全责方不积极处理的情况下,无责三者需通过投诉进行维权。四是寿险纠纷中多数案件为退保纠纷。

  保险市场四大风险提示

  根据去年深圳保险市场的消费者案件受理情况,保险专家就常遇到的四类情况,为消费者作出以下风险提示:

  一、车险“全保”并非“全赔”。即使投保了车险的所有险种,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是按“保险合同”赔付,也需要扣除“绝对免赔额(率)”,同样,对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不予赔偿。

  【案例】孙某投保车险全险。某日标的车与三者车相撞,造成三者当场死亡和标的损坏。交警因“两车超载且未在路口确保安全”认定同等责任。交强险支付后,死亡三者剩余损失约30万、标的车损约20万,保险公司根据三者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而增加三者险项下10%的绝对免赔率,按照90%的比例支付三者险保险金;按照车损险条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超载为责任免除范畴而拒赔标的车损保险金。

  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当事方,被保险人在定损环节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可以避免因单方委托第三方定损、与受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而引发的维修金额争议。

  【案例】袁先生投保车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行送至A修理厂定损价格为3.5万,而保险公司定损9000元。而后袁先生便单方委托某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维修金额为1.9万元。保险公司认为此价格仍过高。袁先生提出诉讼,因双方的维修价格争议,法院又指定B鉴定机构,重新做一次鉴定。

  三、无责三者务必保留好主张权利的证据。服务中心处理的无责三者的投诉中,有一部分三者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已发生、侵权人是谁,或者在未收到全责方赔偿时,已将维修发票交付给全责方,直接导致无法证明全责方尚未支付赔款。此种情况下,无责三者维权将遇到障碍。建议三者应当保留好主张权利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费发票等证据,以便于自己顺利维权。

  四、结合自身经济状况谨慎投保,防止退保损失的发生。寿险合同签署后,投保人一方有10天的犹豫期,如在犹豫期内退保,除工本费外,没有保费损失。如在超过犹豫期退保,又无证据证明营销员误导的情况下,将产生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退保损失。而对于新《消法》中有关“经营者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则仍然存在消费者举证的问题。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状况,谨慎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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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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