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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银行存款业务监管 维护险资安全稳健运行

2014年03月13日 09:19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3月1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应当将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确保保险资金的银行存款业务合规运作”。

  回顾过去的一年,随着一系列资金运用改革措施的实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得以拓宽,资产结构也明显优化,尤其是企业债和另类投资等高收益资产占比较去年初分别增长2个百分点和6.3个百分点。据统计,2013年保险业全行业共实现投资收益3658.3亿元,收益率5.04%,比上年提高1.65个百分点,是近4年来的最好水平。

  尽管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有所好转,但是部分保险公司在银行存款业务中存在的操作不透明、约束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薄弱以及被他人挪用等风险隐患和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银行存款是保险资产配置的基础性资产,占比接近三分之一,因而加强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管理,对于维护保险资金的整体安全和稳健运行十分重要。此次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通知》,就是希望加强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监管,从而有效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根据《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即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除建立银行存款托管机制以防范资金挪用风险外,《通知》最大的亮点是在规范存单质押行为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在解读《通知》时说,《通知》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其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融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强化了银行存款业务的信息报告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也应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银行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监测,对配合保险公司违规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银行存款业务,如不符合《通知》规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保监会将依规予以处罚。”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中所称信用评级应当由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参照其总公司信用评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适用《通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按照《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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