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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金卡莫名被扣费 法院:银行不能随便收管理费

2014年03月21日 13: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孟伟阳

    □本报通讯员潘静波

    在银行“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的电话邀请下,王先生办理了一张金卡。然而,王先生在一次偶然机会发现银行“悄悄”收取了11个月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王先生因此将银行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在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收取金卡账户管理费口头协商一致或签署了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无权对王先生收取管理费。

    莫名被扣费引诉讼

    “2008年年初,我接到一个银行客户经理的电话,她说我在他们银行的个人资信很好,要送我一张金卡,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说起办卡过程,王先生记忆犹新,“听她说免收管理费,我就动了心,于是把家里地址告诉她,若干天后,银行就用挂号信给我寄来了金卡。”

    几年用下来,王先生也没发现什么问题。2013年4月的一天,王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自己的账号时,却意外发现从2012年6月起,银行每月从其账户中扣取150元的账户管理费,已收取了11个月共计1650元。

    王先生认为,银行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每月扣款,且无任何告知,这种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在多次投诉无果后,2013年5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停止收取账户管理费,并退还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等多项诉请。

    对此,银行方面辩称,其于2009年12月发布通告,将每张金卡每月账户管理费上调至150元,此收费仅对总资产不达标的持卡客户收取,该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银行从未向王先生承诺终身免费,请求驳回王先生的所有诉请。

    后经双方协商,银行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6月14日分别向王先生退还了已扣收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1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办理金卡过程中,未与王先生约定其有权收取管理费,其虽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关于收取管理费的告示,但该告示依法并不当然对王先生具有约束,故银行无权对王先生收取管理费。现银行已退还收取的管理费,故一审判决银行应于2013年6月14日起停止收取王先生金卡账户管理费,驳回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银行上诉理由被驳

    此案二审过程中,银行提出:在王先生资产不达标的情况下,按照金卡的通常标准向对方收取账户管理费,属于正常金卡客户应尽义务。

    对这一上诉理由,法院认为:银行的主张在性质上系行使合同请求权,也即要求王先生作为金卡的持卡人履行支付相关账户管理费的义务。银行行使该项权利的前提,应当是合同双方对收费标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可不拘于形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均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此案中,银行系以电话邀约的形式为王先生办理金卡,关于双方是否曾在电话中以口头形式约定终身免除王先生金卡账户管理费,争议双方说辞相异,且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己方观点。银行与王先生也未就账户管理费的收取等事项签订过任何书面协议。鉴于银行主张行使合同权利的一方,在其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收取金卡账户管理费口头协商一致又不能证明双方签署了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无权对王先生收取管理费。

    银行的另一上诉理由为:王先生承认其对金卡的准入标准和使用条件是明知的,故虽然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但王先生接受并长期使用金卡的行为已足以证明其同意接受金卡的使用约定。银行在王先生资产不达标的情况下向其收取相关费用符合上述约定。

    法院认为,王先生了解金卡的准入标准,并不代表其了解金卡的收费标准并接受银行的收费条件。虽然金卡属于收费卡,但银行有权利免除客户的账户管理费,因此不排除银行与个别客户作出不予收费的例外约定,银行在向涉诉金卡收取账户管理费之前,未曾有过账户管理费收取行为,因此,王先生持有并使用金卡的行为也并不代表双方就账户管理费用标准形成合意,以默示同意接受金卡的收费约定。

    此外,银行还提出:如果王先生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能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的特殊待遇,将对其他金卡持卡客户严重不公,也与银行对不达标客户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商业惯例相违背。

    对此,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商事主体,若有意要求客户支付账户管理费用,自然会在与金卡的持卡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允许对方使用该卡。排除可以通过电话录音证明存在口头合意外,银行也可以在寄送金卡的同时,要求客户签署书面收费协议并寄回该行,从而形成书面合同。如果银行系因其自身合同签署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导致无法证明对于收费条款双方存在合意,进而无法要求金卡客户支付账户管理费用,相应的损失应该由银行自身承担。银行无法要求王先生支付账户管理费用的结果,并不影响其他金卡客户的合法权利。

    据此,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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