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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险种”名字不能太另类 产品命名或被规范

2014年04月04日 10:53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保监会将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年版)》进行修订的消息传出,引起业界关注。

  据了解,新《办法》将对财险产品实施分类监管,首次提出将个人类财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首次规定保险产品命名规则。新《办法》在鼓励产品创新的同时,严禁保险公司在产品命名及变更条款费率时的随意行为。

  首定产品命名规则

  我国现行财险产品的准入,绝大多数为事后“备案制”。这些产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涉及面广,且使用前不需要审批。雾霾险、赏月险等“另类险种”的诞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眼球。不过在监管部门看来,一些财险公司在产品命名上比较随意,存在名称不清晰、“名不副实”等问题,个别公司为了规避监管、误导消费者有时在产品名称上做文章。

  以“娱乐宝”为例,该产品实际是阿里巴巴和国华人寿联合开发的一款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所谓“用户可以投资4部影视剧和社交游戏产品”,实际是国华人寿在销售这款保险产品后,将保费收入作为保险资金运用时可能投资的方向。乍一听名字,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这是一款投连型产品。

  2012年10月,阳光人寿推出一款保险产品,投保人必须是丈夫,受益人必须是妻子,保险最低缴费额是每年缴费3000元。如果夫妇在投保后婚姻破裂,妻子一方将至少获得60%的相应权益,最高可达100%。这款保险被戏称为“防小三险”。

  此外,一款“鞭炮险”也受到消费者的质疑。有消费者表示,她看了鞭炮险的理赔条款,发现孩子被鞭炮炸伤入院仅可获得3000元赔偿,只有残疾或者死亡才能获得3万元赔偿。“炸伤赔得钱太少了,而且如果真的炸死了,我要那3万块钱有什么用?”

  险种前可加个性称号

  根据曝光的新《办法》对产品命名规则,新《办法》规定了产品名称的基本要素:保险公司名称和险种名称。不过,保险公司可以在险种名称前增加产品个性化称号,例如:保险公司名称+(个性化称号)+险种名称;附加险名称为: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或险种名称+附加险名称。

  中国人寿理财规划师钱经理表示,“在市场小众化、个性化的当下,客户对新保险品种的需求在增加,保险公司通过吸引眼球的营销提高自身品牌知名度无可厚非。”

  保险行业相关人士提醒,兴起的各种另类保险,其实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物,部分消费者出于好奇心而去购买,但是多数人还是不会买账的。保险公司利用网络平台,能够在较短时间计算出按这些标准划分的产品费率,从而推出各种“短平快”的新潮产品抢占市场。□金陵晚报记者 金菁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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