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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网销保险 险企偿付充足率需高于150%

2014年04月15日 18:12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人民网北京4月15日电 (张文婷)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不断深入人心,国内保险业瞄准了网络这一新兴渠道。然而,在网销保险异常火爆的背后,关于新渠道下所涌现的行业短板也成为当下业内关注的话题之一。

  今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并强调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

  《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二是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三是运营网站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四是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宣传销售、服务标准、单证管理、投诉、应急处理及内部风险管控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五是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

  《征求意见稿》显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网站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其他网站经营互联网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机构、加强业务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合作机构代收保费,代行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回访及服务等关键性职能。

  针对跨区域销售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

  对于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征求意见稿》指出,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中国保监会统筹指导人身保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业务实行属地监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直接检查和处罚权。

  据媒体报道,2013年10月份,保监会寿险部曾召集六险企开闭门会议,协商制定人身险网销业务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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