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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保险 不得违规承诺收益

2014年04月17日 11:08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月饼险、鞭炮险、怀孕险”,“车险本月特惠,1000减100”……正当互联网保险进行得如火如荼的时候,监管层及时介入其中。记者昨日从保监会网站获悉,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而“一行三会”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建章立制也将实现零的突破。针对个别保险网销以“高收益”为噱头等情况,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不得夸大宣传 违规承诺收益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中显示,2011年至2013年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增长810%。面对如此巨大的业务量,规范互联网保险势在必行。

  对于一些为了“扯眼球、做噱头”的创新保险产品,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须明示保险产品属性,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真实、准确和清晰,充分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特别是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时,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拟允许跨区销售 利好中小险企

  在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的同时,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一项支持政策,即允许互联网保险跨区销售。《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经营范围。但也同时要求,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传统保险的异地销售是被明令禁止的,如果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便不能在该地销售保险产品。对此,保险业内人士表示,险企经营互联网保险不再严守属地销售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险企来说,未来将可以借互联网摆脱营业网点偏少的经营短板。

  本报记者 蔡云舟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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