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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行优先股程序明确

2014年04月21日 07:57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和程序已经明确。昨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核心要求、发行条件和申请程序。

  银行发行优先股《指导意见》发布

  问: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

  证监会: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问: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有哪些程序?

  证监会: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由证监会进行核准。非上市商业银行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问:《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优先股的合规标准有哪些规定?

  证监会:一是股息支付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计到下一计息年度。二是商业银行不得发售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三是商业银行应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可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四是未对转股价格和数量作具体规定,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通过合约方式约定。  

  “沪港通”额度调节

  问:“沪港通”额度控制具体怎样操作?

  证监会:“沪港通”额度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人民币的流入流出量总体平衡。待“沪港通”运行一段时间后,将视情况对总额度进行调节。额度控制以股票买卖成交量作为统计口径,非交易事项(如支付交易手续费、提交结算备付金、配股、分红、并购等)的资金流量不占用额度。当达到总额度时,交易所将不再接受新的买单申报,但可接受卖单申报。

  问:“沪港通”涉及的香港和内地股票在交易时的收费与税收如何安排?

  证监会:基本原则是按照双方交易所、结算所的税费标准收费,不新增投资者成本。

  问:如何处理香港和内地交易日存在的差异?

  证监会:双方商定:如一方开市、一方休市,休市一方不提供参与开市一方的交易服务,并提前发布公告。这主要是防范潜在风险,并减少对现有系统的修改。

  关注新股上市“变脸”情况

  问:今年以来,已经披露一季报的上市新股中,有部分企业上市不久业绩“变脸”,证监会怎样看?

  证监会:重点关注相关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进行了充分揭示,业绩波动的原因和招股说明书中对风险点的披露是否吻合等。另外,季报不能反映企业的整体业绩,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后续情况,待年报发布后进行全面判断。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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