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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不可继续纵容P2P“野蛮生长”

2014年04月21日 13: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深圳旺旺贷“失联”,600多位投资者的2000万元资金命悬一线;浙江省10家平台涉嫌利用P2P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日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宜信8亿元坏账难以追回,局部坏账率攀高至15%……近期连续撞入公众眼帘的负面新闻,已将P2P推到风口浪尖上。业内人士预计,由于扩张太快,今年P2P风险还会集中爆发。

  P2P网贷平台是一种“个人对个人” (Peer to Peer)的小额借贷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借款者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然后由平台撮合双方交易的完成,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并且P2P平台上主要通过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与甄别来撮合与借款人发生关系,因此打破了传统金融抵押担保的限制。这样,P2P就能使每一个信用良好的人享受到金融贷款服务,由此造就了P2P普惠金融的特性。

  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从国内首家P2P宜信的落地至去年年底,我国共产生了近2000家P2P,尤其是继去年陡增800家之后,2014年以来P2P平台数量更是以每天两三家的上线速度激增。从成交量来看,2013年全年成交1058亿元,同比扩张5倍之多;而在今年3月份,全国P2P网贷参与人数日均4.9万人,同比增长96.79%,同期P2P网贷成交额达371.27亿元。业内人士预计,今年P2P平台的成交量达到2000亿元已没有悬念。

  在国内,目前做一家P2P网贷平台,不仅有融都、贷家乐等专门的系统制造商提供技术支持,而且公司注册手续也不复杂,投资人只要找到一个并不宽敞的办公场所,就可轻松上线揽客交易。重要的是,与银行理财品种、货币基金和信托产品那些少得可怜的收益率相比,P2P动辄15%甚至25%的年化收益率让投资者趋之若鹜。同时,相较于银行理财产品5万以上的起购金额,P2P平台的门槛则低至50元,而且许多P2P平台还承诺给投资者提前垫付投资收益,更是引来了资金的竞相追捧。P2P野蛮生长的市场基础也可见一斑。

  高收益率必须有高杠杆率,但日前牵出的浙江省中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欺诈行为多少有助于人们撩开P2P高回报的幻影。据悉,该公司自网站开设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了5000余份贷款协议,而且其创始人周辉除了用本人身份注册了2个账号外,还控制着用他人名义注册的40多个会员账号,其中20多个会员身份信息为虚构,这些账户全都扮演贷款人的虚假身份。

  利用信息不对称,在线上或线下积极推介许多的“优质项目”,直至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以沉淀出所谓的“资金池”,最终达到“自融自用”的目的是P2P最大的风险。据中信证券的不完全统计,2011-2013年,共有91家P2P平台关闭,其中经营不善导致的提现挤兑问题占到80%,另据网贷之家统计,包括深圳旺旺贷在内,今年以来已经有27家P2P平台由于“自融自用”出现难以偿付本息而倒闭和跑路,涉及金额超6亿元。

  一般而言,P2P平台都会引进第三方担保机构,以取得借款人的信任,但许多P2P标榜的“担保公司”与自家贷网贷平台不是“一家人”关系,就是一个纯粹子无虚有的企业。当平台遇到困难或倒闭时,担保公司根本起不了担保的作用,使得不少投资者血本无归。退一步论,即便是担保公司名至实归,如果P2P借款人发生偿债困难甚至“跑路”,或者P2P因“自融自用”的投资出现亏损,从而面临着违约的风险,担保公司就被顶在了风口浪尖,如果担保的数量超过了担保公司的支付能力,就可能引爆系统性的大面积违约风险。

  缺乏必要的征信与风控能力是P2P公司发展的致命软肋。在P2P交易中,借款人资质是成交的关键。由于央行征信系统尚未开放,P2P平台不能查阅,而自身又缺乏系统性的信息化手段,没有能力进行信用资产的识别和抓取。征信缺乏必然会导致P2P平台坏账率的居高不下,同时征信系统的建设又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于是许多P2P就借助和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由小贷或担保公司负责审核推荐客户,将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这个决定P2P企业生死的业务核心能力外包,由于彼此之间没有任何风险约束,P2P反而被推倒了非常危险的境地。

  必须承认,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创新,P2P不仅不是异类邪端,而且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按合规论,P2P的资金全部流向了私人消费和小微企业,而这两块恰恰是目前国内传统金融难以或不愿覆盖的范畴,从这个意义而言,P2P契合了经济转型和金融结构转型的大势。因此,即便是P2P目前还处于“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状态,决策层也不可简单地封杀,而应当实施包容性监管和底线式约束。从目前来看,在P2P系统性规章短期内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决策层应当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并出台及时性政策框定P2P投资门槛,并强化与P2P相关联的第三方担保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责任,同时明示P2P的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等参考标准,并强制要求P2P及时、准确地发布数据信息。对于设立“资金池”、自融自担、虚假融资等踩踏央行既定红线的行为,监管层必须毫不手软地加大其失信与违约成本。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学教授 张锐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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