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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军:大量非法集资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014年04月25日 15: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刘少军:大量非法集资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今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中新网 张越 摄

  中新网4月25日电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六种类型典型手法归为非法集资。社会公众如何分辨违法集资与私募的区别?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今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私募仅对特定范围内的专业投资人士开放,在募集人数和募集范围上有一定要求,是被允许的。

  刘少军介绍,在这一领域里,我国法律第一是要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第二是要保护社会公众的钱财不受别人的欺诈,保护老百姓的财产利益。正规的金融机构比方说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都有一系列的法律要求,保证这些机构基本上不出问题。同时,银行也会对投资者进行测试,评估风险承担能力,适不适合投资。

  他指出,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其实与正规的方式差不多,但关键问题是这些机构没有经过监管和批准,没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也不遵守规则。“它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它不会完全地向你说,并且它还会说,我这个利息很高,收益很高等等这样的一些说法。投资者的安全程度会非常非常低。同时,如果大量地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整个国家的金融混乱。因此,我们就把它这样的一些行为定义为是非法集资。”

  刘少军表示,私募是对特定的人,且一般人数在200人以下,也就是在熟人间募集资金,要求投资人是专业投资人士。“在法律上视你为专业投资人士,因此你的风险自己承担。但公募的,老百姓不懂这个,法律要保护他。”

  他指出,私募由于风险自负,且一般涉及人数较少,不会产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不会导致整个国家金融体系出现问题,因此私募是允许的。但是公募一定要经过批准、核准。“我们现在推行注册制,可能将来要注册。”刘少军说。(中新网金融频道)

【编辑:秦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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