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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国税局原职工非法集资7亿元

2014年05月12日 16:5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年来,形式不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多发,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高,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也影响社会稳定。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需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不法行为,需要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但更为重要的是,金融部门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对待可疑资金流动,及时发现不良苗头。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对民间融资进行正确引导,使其在合法轨道运行。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涉案资金高达人民币7.72亿元,受害人多达1900余人。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小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余6名被告人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陈小林1997年9月进入江山市国税局工作,2011年8月辞职。案发前,陈小林在江山市显赫一方,是江山市银通公司、江山市金鼎房地产公司、江山市金鼎商贸公司等公司的实际经营人。

  在国税局工作时,陈小林见平日里接触的老板出手大方,心生羡慕,于是也想做生意赚钱。不过,他没有多少启动资金,就想通过融资、投资赚大钱。

  2006年9月,陈小林出资5万元接盘了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江山银通担保公司,该公司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

  在既未经国家批准,又无明确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情况下,陈小林以投资所需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在收到集资款后,银通公司即与被集资对象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为江山市华鑫材料厂,担保人为银通公司,并出具相应收款收据。随后,陈小林将这些资金以更高额的利息进行放贷。

  那些被害人不知道,所谓的华鑫材料厂其实只是个空壳子,没有任何生产经营项目需要投资。

  为了扩大银通公司在当地的影响力,拓展非法集资渠道,2008年4月之后,陈小林又在江山市的峡口镇、贺村镇、淤头镇、石门镇、新塘边镇、清湖镇、长台镇分别设立了银林、银翔、银源、银涌、银涛、银泽、银鼎投资咨询事务所(服务部)7个分理处,均模仿银行进行装修、配置,还雇佣被告人应某、何某、余某、毛某担任银通公司及分理处的管理人员。

  2009年6月及2010年8月,陈小林又先后注册成立了江山市鑫鼎房地产公司、江山市鑫鼎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上述公司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其间,陈小林将部分非法集资款进行盲目投资,致使投资亏损甚至根本无法收回。

  经司法鉴定,陈小林自2006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非法集资本金总额为7.72亿余元,未偿还的债务余额扣除已支付的利息为2.12亿余元。

  衢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小林的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遂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张旭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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