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帮朋友女儿进银行男子被判返还委托费
2014年06月06日 09:0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因认为没有安排女儿进银行工作,李某将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8万元委托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姚某返还李某8万元后,姚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获悉,姚某请求撤回上诉,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姚某与李某是近二十年的朋友。2012年8月,两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姚某在2012年8月底前帮助李某女儿安排在某银行工作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李某向姚某支付8万元。若姚某未能履行义务,须将8万元返还李某。当日,李某依约向姚某的银行账户打入8万元。此后,姚某找案外人刘某安排李某女儿进入银行工作,但一直未能与银行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李某多次找到姚某要求返还8万元,但姚某认为自己只是中间人,并与刘某签订了协议,钱当天就汇给办事人刘某,李某不应当找自己要钱。
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姚某返还8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姚某返还李某8万元。
判决后,姚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在二中院审理过程中,姚某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编辑:于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