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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应设定准入门槛 建议专门立法

2014年06月23日 09:4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在近日举办的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高峰论坛上,有关专家建议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准入制度,并加快对电子支付刑事法律问题的立法研究以及银行卡民事法律保护方面的体系建设,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解决新问题应完善法律

  中国银行法学会会长王卫国教授称,互联网金融从思维方式、商业形态到经营模式和技术手段,与传统金融有很大的不同。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属性是金融,必须遵循金融规律,服从金融的法律。而且,互联网金融具有金融业共有的风险特性,尤其是系统传导性。互联网金融必须纳入监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的创新。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问题如点击合同、浏览合同等电子合同的效力及证明、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等问题,则需要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和完善来加以规范。

  涉众性领域建议专门立法

  据了解,近来P2P老板跑路事件不断上演。百度平台上P2P继4月份旺旺贷跑路之后,现在又出现了信用财富的跑路。来自中国银监会法规部的王科进副主任也分析说,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属性,以及其信息不对称性所涉及的非法集资、影子银行、投资者保护等法律问题,互联网金融需要在遵守金融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适度规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说,消法虽经过了修改,但修改后的消法仍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些国家对于金融商品和相关服务都有专门的立法,我们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针对性的立法,将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必须严格规范资金空转

  杜万华说,“从金融业发展历史看,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好不好不仅要看其自身的发展状况,更应当跳出金融业的圈子,看其是否能够满足实体经济对资金融通的需要。”他表示,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借贷链条过长、借贷利率过高、高利贷泛滥、资金空转等问题,人民法院将依法通过规制借贷利率、审查合同效力等各种方式予以规范。

  与会不少专家认为,目前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宝宝”,有的就只是简单的资金搬家,对全社会经济金融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没有正向贡献。

  实行互联网金融准入制度

  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的吕琦,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有直观的感受。她形象地说,在互联网时代,从支付到贷款,从理财到其他中间业务,由于受到的监管和约束完全不同,传统银行在起跑线上突然发现自己负重前行,互联网企业轻装上阵,甚至是裸奔的。

  为此她提出,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应该坚持准入制度。金融是有门槛的行当,并不是各路好汉能够尽显其能就行,因为它也涉及到公共基本安全。

  至于准入方式,她认为可以增发既有牌照数量,比如多几家银行牌照,也可以创新牌照门类,比如增加支付类机构牌照,甚至拿出某些业务品种作为新的牌照,比如淘宝为基金服务时拿到创新牌照,叫做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但它也应该有金融的牌照。如果牌照会约束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影响到其便捷性,那么可以把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设计的更为科学、更为合理。

  建立持卡人权益保护基金

  “互联网金融支付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终端设备化新的安全挑战。”中国银联风险控制部主管王宇说,目前手机、平板电脑、甚至二维码支付等社会终端已很普遍。传统金融设备有相应的密钥保护、加密、传输、终端识别以及相应的管理和方法,这些相应的设备在互联网环境下可以被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远程试探和攻击,甚至还会测试从业者开发的产品的缺陷和管理漏洞。这些新型支付手段关系到每个人的资金安全。

  他认为,解决支付目前面临的一些问题,应当加快电子支付法律制度优化和完善,立法机关和主管机关应加快对电子支付刑事法律问题的立法研究以及银行卡民事法律保护方面的体系建设,建立参与机构和持卡人之间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进一步细化支付主体在准入、日常监管、风险责任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督促相关参与方合规的开展业务。

  “在互联网平台下,风险防范应该进行平台化,应该强化产业联合防范机制平台的作用,推动账户机构和收单机构能够进一步加强风险交流与合作。”王宇还建议,建立持卡人权益保护基金,用于开展持卡人的安全教育,以及持卡人权益因支付机构严重违规被撤销、关闭以及破产或被监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给予相应的权益和保护以及相应的资金支持。 □本报记者周芬棉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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